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孙亚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388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民初3889号案件名称
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孙亚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孙亚洲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3889号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88号创业服务大厦509A-10室。 负责人:王维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铭,男,职员。 被告:孙亚洲,男,195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诉被告孙亚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孙亚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回撤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薛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杨博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朱兆成、王定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399号 下一篇 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邓宗伟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11民初260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