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兆成、王定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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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399号案件名称
朱兆成、王定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朱兆成;王定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399号申请执行人:朱兆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定香,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朱兆成与被执行人王定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26民初39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及利息7800元(2021年2月7日前);2、给付本金20000元自2021年2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1%计算);3、交纳诉讼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317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定香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将借款本息履行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6执399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王定香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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