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运动、刘彦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224执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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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4执218号案件名称
杨运动、刘彦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运动;刘彦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224执218号申请执行人,杨运动,男,1966年4月生,住甘肃省康县。被执行人:刘彦,男,1971年09月生,住甘肃省康县。申请执行人杨运动与被执行人刘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彦未能履行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224民初3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杨运动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1005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彦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彦在光大银行账户内存款8807.93元。9月26日,被执行人刘彦主动将本案案款10000元及执行费50元交于本院。9月27日,申请执行人杨运动前来办理执行款领取手续。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杨运动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彦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运动与被执行人刘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审 判 员 蹇正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 谦书 记 员 万起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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