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区益中汇房屋修缮队、威海市文登区泽头镇于林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3执2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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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3执2517号案件名称
文登区益中汇房屋修缮队、威海市文登区泽头镇于林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文登区益中汇房屋修缮队;威海市文登区泽头镇于林庄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3执2517号申请执行人:文登区益中汇房屋修缮队,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工业园保德路10号。经营者:徐建波。被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泽头镇于林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泽头镇于林庄村驻地。法定代表人:于建波,村委主任。申请执行人文登区益中汇房屋修缮队与被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泽头镇于林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特12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支付执行款的法定义务,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特12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文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兰慧杰书 记 员 张力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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