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郝亮、王秀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7民初72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民初721号
  • 案件名称

    郝亮、王秀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郝亮;王秀昌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7民初721号 申请人王秀昌,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甘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郝亮,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甘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审理申请人王秀昌与被申请人郝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郝亮在甘泉美龙酒店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申请人王秀昌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号为PZPP21610108280000000017)作为担保。原告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2021年1月1日,被申请人郝亮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申请人王秀昌借款537600元,并书写借据一张,后经申请人多次索要借款未果。故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郝亮在甘泉美龙酒店有限公司所持股权中的数额为600000元的股金予以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秀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郝亮在甘泉美龙酒店有限公司所持股权中的数额为600000元的股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208元,由申请人王秀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杜 泉 意 二0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乐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