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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朱小平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21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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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执212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朱小平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朱小平;王霞萍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3执2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和风路26号汇融商务广场G栋(2号楼)402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2252940X。法定代表人:任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峥,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小平,男,195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被执行人:王霞萍,女,195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小平、王霞萍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13民初3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朱小平、王霞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迁出无锡市××路××号××层××号房屋。二、朱小平、王霞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给付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使用费(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实际迁出之日止,按24900元/年计算)。二、驳回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6元、评估费5830元,两项共计10136元,由朱小平、王霞萍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4月0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9月0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9)苏0213民初31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当事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诸庆文审 判 员 周 强审 判 员 尤 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赵思浔书 记 员 肖子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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