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冬美、边平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3民初10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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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823民初1049号之一案件名称
郑冬美、边平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峡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郑冬美;边平平案件缘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3民初1049号之一原告:郑冬美,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干县。被告:边平平,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原告郑冬美与被告边平平公路货物运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以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冬美撤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原告郑冬美负担。审 判 员 胡 世 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吴 朋 西书 记 员 王闵一帆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3民初1049号之一原告:郑冬美,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干县。被告:边平平,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原告郑冬美与被告边平平公路货物运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以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冬美撤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原告郑冬美负担。审 判 员 胡 世 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吴 朋 西书 记 员 王闵一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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