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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冬美、边平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3民初10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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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823民初104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郑冬美、边平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峡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郑冬美;边平平
  • 案件缘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3民初1049号之一原告:郑冬美,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干县。被告:边平平,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原告郑冬美与被告边平平公路货物运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以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冬美撤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原告郑冬美负担。审 判 员 胡 世 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吴 朋 西书 记 员 王闵一帆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3民初1049号之一原告:郑冬美,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干县。被告:边平平,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原告郑冬美与被告边平平公路货物运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以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冬美撤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原告郑冬美负担。审 判 员 胡 世 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吴 朋 西书 记 员 王闵一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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