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北安市通北镇中华农资商店、于士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130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1304号
  • 案件名称

    北安市通北镇中华农资商店、于士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北安市通北镇中华农资商店;于士文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1304号原告:北安市通北镇中华农资商店,住所地,北安市通北镇北二街北侧。经营者:梁中华,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安市。被告:于士文,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北安市。原告北安市通北镇中华农资商店与被告于士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北安市通北镇中华农资商店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安市通北镇中华农资商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安市通北镇中华农资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915元,减半缴纳即人民币1,475元,由—2—原告北安市通北镇中华农资商店负担。审 判 长  王春胜审 判 员  宋宏江人民陪审员  徐国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薛 岩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