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通北镇中华农资商店、于士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1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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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1304号案件名称
北安市通北镇中华农资商店、于士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北安市通北镇中华农资商店;于士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1304号原告:北安市通北镇中华农资商店,住所地,北安市通北镇北二街北侧。经营者:梁中华,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安市。被告:于士文,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北安市。原告北安市通北镇中华农资商店与被告于士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北安市通北镇中华农资商店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安市通北镇中华农资商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安市通北镇中华农资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915元,减半缴纳即人民币1,475元,由—2—原告北安市通北镇中华农资商店负担。审 判 长 王春胜审 判 员 宋宏江人民陪审员 徐国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薛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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