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孟广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53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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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538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勇、孟广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勇;孟广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5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男,生于1971年4月7日,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孟广学,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孟广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2020)豫1321民初368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孟广学在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端支行6230591869007935850001的账户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崔金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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