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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盈隆实业有限公司、刘静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23执保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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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423执保96号
  • 案件名称

    九江市盈隆实业有限公司、刘静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九江市盈隆实业有限公司;刘静;刘伦会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23执保96号申请人:九江市盈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广场东路1幢1-1-1/4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56629591XN。法定代表人:林济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静,女,1990年7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被申请人:刘伦会,男,1965年10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民初149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查封被申请人刘静名下位于武宁县(备案号为:201400906)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静名下位于武宁县不动产(备案号为:201400906),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雪芳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23执保96号申请人:九江市盈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广场东路1幢1-1-1/4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56629591XN。法定代表人:林济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静,女,1990年7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被申请人:刘伦会,男,1965年10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民初149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查封被申请人刘静名下位于武宁县(备案号为:201400906)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静名下位于武宁县不动产(备案号为:201400906),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雪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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