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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某、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3022民初1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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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3022民初1229号
  • 案件名称

    霍某某、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卓尼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霍某某;后某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3022民初1229号原告:霍某某,男,汉族,1982年1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卓尼县。被告:后某某,男,藏族,现年39岁,系卓尼县发改委职工,住甘肃省卓尼县。原告霍某某与被告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霍某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霍某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霍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霍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申卓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银扎什书 记 员 乔建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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