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双林与陈建超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保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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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保593号案件名称
杨双林与陈建超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樟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杨双林;陈建超;樟树市翼胜装饰店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593号申请人:杨双林,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陈建超,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樟树市翼胜装饰店,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经营者:陈建超。申请人杨双林与被申请人陈建超、樟树市翼胜装饰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建超、樟树市翼胜装饰店的银行存款3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建超、樟树市翼胜装饰店的银行存款3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蒋旺旺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593号申请人:杨双林,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陈建超,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樟树市翼胜装饰店,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经营者:陈建超。申请人杨双林与被申请人陈建超、樟树市翼胜装饰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建超、樟树市翼胜装饰店的银行存款3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建超、樟树市翼胜装饰店的银行存款3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蒋旺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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