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鹏山、王雪松等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7401民初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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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401民初719号案件名称
侯鹏山、王雪松等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侯鹏山;王雪松;盘锦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中油天宝(集团)物资装备有限公司;盘锦市自然资源局案件缘由
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7401民初719号原告:侯鹏山,男,汉族,1976年8月2日出生,个体,现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王雪松,女,汉族,1977年11月3日出生,个体,现住上海市长宁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杜苏宁,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盘锦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水榭春城辽河假日酒店F座601室。法定代表人:董玉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元、许海艳,辽宁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中油天宝(集团)物资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106号。法定代表人:刘新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波、王大可,辽宁德帮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盘锦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行政中心D座。法定代表人:袁宏志,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萍,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鹏山、王雪松与被告盘锦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沈阳中油天宝(集团)物资装备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盘锦市自然资源局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侯鹏山、王雪松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鹏山、王雪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14元,减半收取3907元,由原告侯鹏山、王雪松负担。审判长 张剑鸣审判员 梁智慧审判员 余晓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思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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