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现军、董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0民终22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0民终2202号案件名称
赵现军、董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赵现军;董国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10民终2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现军,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亚辉,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国华,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上诉人赵现军与被上诉人董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3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赵现军上诉请求:一、请求贵院撤销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3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偿还被上诉人48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董国华出具欠条后,上诉人除通过田永磊、张慧娟向其还款7000元和通过微信转账形式还款20000元外,还曾于2017年5月27日以现金形式向被上诉人董国华还款20000元,该款项应当从借款中予以扣除。综上,上诉人实际下欠被上诉人董国华48000元,请求贵院查明该事实,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董国华答辩称,我借给上诉人的钱,上诉人应该给我,田永磊、张慧娟就不在本案之内。上诉人上诉状中陈述给我的2万元就没有。上诉状中的7000块钱我承认有,但是与本案的借款无关。田永磊、张慧娟给我转款,是因为我借给过他们钱,还的钱与本案的借款无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国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5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到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损失。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明确为: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10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5厘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1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有借条。2016年2月17日,被告给原告换条,被告重新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董国华现金壹拾万零伍仟元整(105000元)借款人赵现军2016.2.17身份证4110231977××××××××”。2020年1月23日,被告分五次通过微信给原告转账还款,每次转账均是2000元。2020年10月24日,被告分两次通过微信给原告转账还款,每次转账均是5000元。2021年2月11日,被告分两次通过微信给原告转账还款,每次转账均是5000元。2021年4月27日,被告通过田永磊微信账户向原告转账还款2000元。2021年4月28日,被告通过张慧娟微信账户向原告转账还款5000元。以上被告共偿还原告37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借款金额问题。虽然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上载明的金额为105000元,但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原告实际出借金额为100000元,故本案的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关于利息问题,庭审中原告称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被告当庭予以否认。因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上未记载有利息,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利息进行了约定。另外根据被告多次转账还款的情况,被告也并不是连续有规律的进行偿还,且被告每次给原告转账还款时均未注明还的是利息。综上,本案的借款应为不支付利息。进而被告所偿还的37000元应按本金从借款金额100000元中予以扣除。扣除后,被告现下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为63000元。另外,庭审中被告称之所以给原告多打5000元,是其作为对原告的经济补偿,其愿意偿还给原告。综上,本案被告应予偿还原告的金额为:借款本金63000元、经济补偿5000元。又因本案原被告双方未约还款期限,且被告在原告起诉后,至今未将所借款项全部偿还给原告,被告应按法律规定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但被告应予偿还原告的经济补偿5000元不应作为计算逾期利息的基数。故被告向原告支付的逾期利息应以借款本金63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1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赵现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董国华6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董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被告赵现军承担780元,原告董国华承担420元,由被告承担的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出示。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虽上诉人赵现军诉称曾于2017年5月27日以现金形式向被上诉人董国华还款20000元,该款项应当从涉案借款中予以扣除,但对该诉称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原审判决上诉人赵现军偿还被上诉人董国华68000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赵现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赵现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天兰审判员 尤 薇审判员 连红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艳娜执行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人: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2、消费行为限制。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高铁、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3、经商立项限制。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4、就业就学限制。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5、评先受奖限制。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8、拘传拘留罚款。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邮编:461000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安徽中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崴申请保全案件、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7执保1118号 下一篇 侯鹏山、王雪松等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7401民初7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