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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周长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5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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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5471号
  • 案件名称

    李宝、周长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禹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宝;周长海;孙晓晓;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5471号原告:李宝,男,汉族,生于1993年6月10日,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周长海,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22日,住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阳,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晓晓,女,汉族,生于1992年4月14日,住禹州市。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38号浙商大厦36层。法定代表人:YANAGIBANOBUYUKI,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彬,河南金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福,河南金府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宝诉被告周长海、孙晓晓、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原告李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宝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李宝负担。审 判 员 刘龙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陈文正书 记 员 闫如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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