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周长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54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5471号案件名称
李宝、周长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禹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宝;周长海;孙晓晓;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5471号原告:李宝,男,汉族,生于1993年6月10日,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周长海,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22日,住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阳,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晓晓,女,汉族,生于1992年4月14日,住禹州市。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38号浙商大厦36层。法定代表人:YANAGIBANOBUYUKI,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彬,河南金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福,河南金府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宝诉被告周长海、孙晓晓、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原告李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宝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李宝负担。审 判 员 刘龙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陈文正书 记 员 闫如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