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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杜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7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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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74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郝某某、杜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郝某某;杜某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7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郝某某。被执行人:杜某某。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生效的(2021)晋1182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杜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58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晋1182执7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郝振玲审判员  孔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慧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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