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斌林、钟彦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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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893号案件名称
常斌林、钟彦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常斌林;钟彦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893号申请执行人常斌林,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执行人钟彦明,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陕西省绥德县。常斌林与钟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826民初4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钟彦明欠申请人常斌林30000元,受理费270元,钟彦明于2021年9月18日履行527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履行5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履行1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履行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6执89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程剑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乐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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