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家裕、桂林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24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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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244号之二案件名称
莫家裕、桂林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莫家裕;桂林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2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莫家裕,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桂林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桂林百翔电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州县人民政府招商局内。法定代表人唐名重,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莫家裕与被执行人桂林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2020)桂0324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桂林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莫家裕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桂林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即查银行存款、不动产、市场监督管理、车辆、公积金),本案已冻结桂林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和在全州中农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及收益,该股份及收益暂不宜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桂林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桂林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莫家裕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怀青审 判 员 蒋生凤审 判 员 盘宇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肖时军书 记 员 黄玉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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