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斌、杨海莲等杨建、王怀礼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4民终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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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4民终905号案件名称
杨斌、杨海莲等杨建、王怀礼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固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杨斌;杨海莲;杨建;王怀礼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4民终9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斌,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高中文化,居民,住宁夏固原市市原州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海莲(杨斌胞姐),女,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大专文化,宁夏高速公路管理局职工,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举,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居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怀礼,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大专文化,黄河银行职工,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上诉人杨斌、杨海莲、杨建因与被上诉人王怀礼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1)宁0402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王怀礼一审诉称,其系固原农村商业银行中心路支行职工。杨斌因房屋装修在该行贷款10万元,由杨建、杨海莲提供保证担保,该借款由王怀礼审核办理。后因该行审查贷款担保资料虚假,银行要求提前归还贷款,王怀礼即代偿100964.25元,现其要求追偿。杨斌、杨海莲、杨建辩称,本案定性追偿权纠纷错误。王怀礼既不是杨斌的贷款担保人,也不是共同借款人,也不存在合伙关系,故王怀礼并不享有追偿权主体资格。王怀礼代杨斌清偿贷款和利息,杨建和杨海莲的担保责任已经消灭,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王怀礼只能向借贷人杨斌追偿,现杨斌已将贷款偿还,王怀礼起诉追偿贷款无事实依据。因此,应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辨主张,依照法律规定对全案证据审核判断,准确认定法律关系,并正确适用法律,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进行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1)宁0402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斌、杨海莲、杨建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忠清审判员 柴鹏鹏审判员 刘秀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海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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