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晓凤、高晓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恢1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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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恢1751号案件名称
文晓凤、高晓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文晓凤;高晓峰;刘美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02执恢1751号申请人:刘美峰,女,生于1958年12月4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文晓凤,女,生于1984年1月8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高晓峰,男,生于1984年11月23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申请人刘美峰与文晓凤、高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美峰与文晓凤、高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8)陕0802民初90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美峰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文晓凤、高晓峰共同清偿所欠刘美峰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5万元,从2015年5月1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本金14万元从2015年1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至,月利率均按2%计算,已付利息22100元在产生利息中扣除)。负担案件受理费6400元,保全费620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2、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未能找到其他供执行的财产。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法找到且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春 生审 判 员 刘 庆 勃审 判 员 郑 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执 行 员 杜 加 东书 记 员 刘 统 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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