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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红兵、李嘉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25民初1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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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25民初1654号
  • 案件名称

    常红兵、李嘉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泽州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常红兵;李嘉豪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25民初1654号原告:常红兵,男,汉族,1975年10月10日生,泽州县人。        被告:李嘉豪,男,汉族,1998年11月7日生,泽州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红兵与被告李嘉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红兵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红兵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红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原告常红兵已预交),由原告常红兵负担。        审判员    李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若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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