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峰金控(杭州)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佳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8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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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1802号之一案件名称
汇峰金控(杭州)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佳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汇峰金控(杭州)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佳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06执18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汇峰金控(杭州)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屏新路18号9号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徐浩杨。 被执行人:张佳佳,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广成东路63号。 申请执行人汇峰金控(杭州)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106民初23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汇峰金控(杭州)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5300元,执行费为13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佳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张佳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佳佳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案款。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佳佳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经多方执行查找,另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张佳佳未报告财产又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佳佳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汇峰金控(杭州)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张佳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18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陈 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雷诚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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