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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佳桢、冯怡豪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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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764号
  • 案件名称

    赵佳桢、冯怡豪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赵佳桢;冯怡豪;杨雯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764号 申请人:杨雯,女,196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研,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佳桢,女,199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介休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冯怡豪,男,199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杨雯与被申请人赵佳桢、冯怡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雯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佳桢名下的车牌号为陕UXXXXX越野车的车户,保全标的为82.78万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82.78万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佳桢名下的车牌号为陕UXXXXX越野车的车户,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4659元,申请人杨雯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书  记  员    郝思蒙196411221542761011XXXX411220027199205201542761011XXXX205202016199410146414240XXXX41014692520210825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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