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奇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103执保3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103执保340号案件名称
李佳奇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佳奇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1103执保340号申请人:李佳奇,男,199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羊圈子镇三家子村17号。被申请人:刘春娟,女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小区76栋4单元302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解除了被申请人刘春娟名下车牌号辽L×××××的车辆查封,依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以解除保全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胡明阳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3执1729号 下一篇 执行实施类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浙0481执恢1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