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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力源、孟凡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5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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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54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力源、孟凡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力源;孟凡博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5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力源,女,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被执行人:孟凡博,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本院以(2021)鲁1329执254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孟凡博的银行账户,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孟凡博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 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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