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力源、孟凡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547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547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力源、孟凡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力源;孟凡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5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力源,女,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被执行人:孟凡博,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本院以(2021)鲁1329执254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孟凡博的银行账户,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孟凡博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 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