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文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1221财保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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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1财保27号案件名称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文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泉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文博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1财保27号申请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式彬,该公司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刚,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张文博,男,196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泉农商行)与被申请人张文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泉农商行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张文博银行存款105035.1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文博银行存款105035.11元(详细账户附后)。案件申请费1045元,由申请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文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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