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润峡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2执41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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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22执411号之三案件名称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润峡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润峡;张亚平;刘丰军;郑二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2执41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陕州大道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贺转峡,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陆润峡,女,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张亚平,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刘丰军,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郑二方,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陆润峡、张亚平、刘丰军、郑二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222执4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聂海萍人民陪审员 贺明娇人民陪审员 郭红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任安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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