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刘老庄精品苗木生态园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8民终2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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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民终2557号案件名称
淮安市刘老庄精品苗木生态园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淮安市刘老庄精品苗木生态园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镇人民政府案件缘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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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8民终25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刘老庄精品苗木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镇淮阴区种猪场西场99号。法定代表人:谈树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连成,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街。法定代表人:葛海伟,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道斌,镇政府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怀俊,江苏淮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淮安市刘老庄精品苗木生态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刘老庄苗木园)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刘老庄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0)苏0804民初5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老庄苗木园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驳回刘老庄政府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2.部分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驳回刘老庄政府关于事务协调费的诉讼请求;3.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驳回刘老庄政府关于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法院依法判决承担。事实和理由:1.新冠疫情导致刘老庄苗木园无法对外销售苗木,收入锐减,未能足额支付租金,属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案涉合同应当继续履行;2.刘老庄苗木园承包案涉土地以来,投资5000余万元,目前苗木价值8000万元以上,如果仅因欠付200多万元的租金就判决解除合同,会给刘老庄苗木园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导致双方利益明显失衡;3.关于合同中约定的“事务协调费”,刘老庄政府此前从未主张过,刘老庄政府的领导口头表示不再要求刘老庄苗木园支付合同约定的事务协调费,一审判决该费用与事实不符;4.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支付租金需要支付利息,一审判决利息没有依据;5.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保证刘老庄苗木园30年承包期不变。刘老庄政府辩称:1.新冠疫情对苗木的种植和销售没有影响,刘老庄苗木园认为疫情导致无法支付租金不能成立,因刘老庄苗木园多年来一直拖欠租金,导致刘老庄政府向村民垫付租金,损失不断扩大;2.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事务协调费,刘老庄政府2017年提起诉讼的诉讼请求中就包含了事务协调费,刘老庄政府从未放弃主张合同约定的事务协调费;3.刘老庄苗木园拖欠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对刘老庄政府造成实际损失,一审判决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老庄政府一审起诉请求:1.判决自2021年6月30日起解除双方之间的《流转承包合同》,刘老庄苗木园返还刘老庄政府涉案土地990.15亩(977.75亩+12.4亩);2.刘老庄苗木园支付刘老庄政府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土地租金及事务协调费、逾期付款利息合计4439882.4元(详见计算明细);3.刘老庄苗木园支付刘老庄政府违约金50万元;4.复垦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5.刘老庄苗木园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3月18日,原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乡人民政府(甲方)与刘老庄苗木园(乙方)签订《流转承包合同》一份,约定:1、流转承包土地面积第一期为1019亩,第二期为1500-2000亩,土地实际面积以甲乙双方现场测量,确认的刘老庄种猪场部分土地利用现状并扣除沟、渠、路所占用的公共设施面积为准,四至范围详见《刘老庄种猪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刘老庄2010年的投资指南《集镇规划》红线图;2、时间暂定30年,从2010年12月1日至2040年11月30日,首期签订至2028年9月30日,到第三轮土地承包时顺延至2040年12月30日,如第三轮承包不能顺延至2040年12月30日,甲方对承包土地范围内的苗木及附属物按征地标准给予赔偿;3、每年每亩租金按850斤稻谷本地区国家收购价平均水平折算,但租期前五年每年每亩租金定为900元,以后根据国家稻谷公开收购指导价给予适当调整,付款方法为每年12月31日前和7月31日前分两次各付半年租金;4、在合同期内土地的所有权归甲方,使用权归乙方,在不改变项目用途的前提下,乙方可自主安排、自主使用承包的土地,并设防护栏、围墙,建造相应的看管房、办公用房、花房、仓库(用于农作工具、花木苗、肥料、防治虫害药品等)、防护栏、建筑运输通道、防盗沟渠等,甲方应制止一切干涉,做好周边协调工作,乙方每年付给甲方事务协调费人民币五万元;5、在合同期内,甲方负责水、电、通信网络、道路等基础设施达到承包土地区域内,并无偿提供现有基础设施及承包土地的原配套水电资源,乙方用水用电享有村民待遇,并享有国家各级政府的政策性补贴,如需另增加电力和灌溉设施,其费用由乙方负责但免收增容费;6、在合同期内,乙方自抗风险,如遇自然灾害与村民享有同等的国家扶持、赈灾救险、保险赔付、无息贷款等自救资金的帮扶;7、在合同期内,甲方负责向市发改委和省有关部门申请立项批文并把该项目作为2011-2015年度新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项目的补贴、扶持资金,政府应及时金额拨付给乙方用于发展生产;8、甲方承诺在合同期内,刘老庄乡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施工权;9、本合同从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双方当事人一致陈述,该份合同流转所涉土地面积为977.75亩,涉及四块土地,四至范围分别为:地块一:北至徐张路、南至四中沟、西至民便河、东至农庄界及路南队地界;地块二:北至西农界、南至红色大道、西至种猪场二分厂、东至西场农村水泥路;地块三:北至苏营村交界处、南至红色大道、西至西场农村水泥路、东至民便河;地块四:北至红色大道、南至东队农田及金城村沟、西至淮阴区苗圃厂、东至民便河。关于该份合同2018年1月1日后的租金计算标准,刘老庄政府主张按照每年850斤/亩×1.15元/斤=977.5元/亩计算,刘老庄苗木园对此无异议。2020年1月1日,淮安市淮阴种猪场(甲方)、刘老庄苗木园(乙方)再次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甲方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农庄大堆承包给乙方,租金每亩每年700元,土地面积12.4亩,合计年租金8680元;2、乙方承包租金在每年12月31日前缴清;3、甲方负责矛盾调处。该份合同涉及土地四至范围为:北至农庄五中沟、南至徐张路、西至民便河、东至农庄农田。刘老庄苗木园辩称该份合同其并不拖欠租金,提供2020年6月1日的《淮阴区种猪场专家墓园绿化改造工程造价及竣工验收清单》、2020年6月2日9770元收据,证明该9770元工程款已折抵该份合同2020年度租金,刘老庄政府对此予以认可,多余的1090元工程款双方一致陈述用于折抵该份合同2021年度租金。一审另查明:对于双方2011年3月18日签订的《流转承包合同》,因刘老庄苗木园拖欠租金,刘老庄政府曾于2017年4月14日至法院起诉刘老庄苗木园,后经法院调解双方于2017年9月26日签订调解协议,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苏0804民初2382号民事调解书,约定:1、截止2017年年底,刘老庄苗木园拖欠刘老庄政府款项3886913元,刘老庄苗木园于2017年10月31日前还50万元,2018年1月31日前还款50万元;2、余款2886913元自本协议签字后四年内清偿,刘老庄苗木园按年利率12%向刘老庄政府支付利息(期间如果刘老庄苗木园偿还部分本金,则计算利息的本金应扣除已还金额),利息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3、谈树友以其个人所有财产为上述款项提供担保;4、刘老庄政府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48354元,减半收取24177元,刘老庄苗木园自愿承担。2020年9月23日,经双方对账,2018年1月-12月刘老庄苗木园支付刘老庄政府1212834元,2019年1月-12月刘老庄苗木园支付刘老庄政府610550元,2020年1月-8月刘老庄苗木园支付刘老庄政府581270元。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刘老庄苗木园支付刘老庄政府120700元,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22日刘老庄苗木园支付刘老庄政府224200元。综上,合计2749554元。(2017)苏0804民初2382号民事调解书中协议第二条约定的2886913元系在协议签字后(2017年9月26日)四年内清偿,则最后的清偿日期应为2021年9月25日,现在尚未到期,双方当事人庭审中一致同意上述刘老庄苗木园支付的2749554元款项系先支付(2017)苏0804民初2382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第一条约定的100万元租金,然后再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三年的利息(利息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2020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息尚未到支付时间),该三年的利息为2886913元×12%×3年=1039288.68元,剩余款项710265.32元系支付的2011年3月18日双方签订的《流转承包合同》中2018年1月1日之后的租金。2011年3月18日签订的《流转承包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从2010年12月1日开始,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为每年12月31日前和7月31日前分两次各付半年租金,故每个租赁年度应为当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11月30日,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和次年的7月31日前分两次各支付半年租金,结合刘老庄政府主张,经法院计算,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租金为3345125元,扣除刘老庄苗木园已经支付的710265.32元,剩余租金数额为2634859.68元。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但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当时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双方之间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刘老庄苗木园负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的义务。对于双方2011年3月18日签订的《流转承包合同》,刘老庄苗木园多次拖欠刘老庄政府租金,截止2017年年底拖欠的租金刘老庄政府曾到法院起诉刘老庄苗木园,经法院调解作出(2017)苏0804民初2382号民事调解书,但此后刘老庄苗木园又拖欠刘老庄政府租金,刘老庄政府催要无果再次提起诉讼,刘老庄苗木园多次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致使刘老庄政府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法院对刘老庄政府要求解除该份合同的诉求予以支持,结合刘老庄政府的诉求,法院确定从2021年7月1日解除该份合同,合同解除后刘老庄苗木园应向刘老庄政府返还相应的977.75亩土地;至于2020年1月1日的《土地承包合同》,首先合同甲方系淮安市淮阴种猪场并非本案刘老庄政府,其次该份合同刘老庄苗木园并未拖欠租金,故法院对刘老庄政府要求解除该份合同并返还土地的诉求不予支持。对于双方2011年3月18日签订的《流转承包合同》,至2021年6月30日的土地租金刘老庄苗木园应向刘老庄政府支付,扣减刘老庄苗木园已付款项,经法院计算为2634859.68元;至于事务协调费,合同明确约定刘老庄苗木园应每年支付刘老庄政府事务协调费5万元,故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刘老庄苗木园应支付刘老庄政府42个月的事务协调费,金额为5万元/12月×42月=175000元,刘老庄苗木园辩称其替刘老庄政府做了绿化工程,相应的工程款应折抵事务协调费,刘老庄政府对此予以否认,刘老庄苗木园亦无充分证据提供,故法院对刘老庄苗木园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相应的绿化工程款项刘老庄苗木园可凭证据另行主张。刘老庄苗木园拖欠支付刘老庄政府租金、事务协调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支付刘老庄政府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法院均确定为: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2019年8月20日之后(包括2019年8月20日)的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的1.3倍,且最高均不超过年利率12%。涉案的第一份合同2018年1月1日之后的租金刘老庄苗木园已支付710265.32元,结合刘老庄苗木园的租金支付情况、刘老庄政府的诉求,法院确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租金398229元的利息,以398229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31日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2、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租金477875元的利息,以477875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31日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3、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租金477875元的利息,以477875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3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最长计算2.5年;4、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租金477875元的利息,以477875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3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最长计算2.5年;5、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租金477875元的利息,以477875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3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最长计算1.5年;6、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租金477875元的利息,以477875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3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最长计算1.5年。结合刘老庄政府的诉求,事务协调费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45833元的利息,以45833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最长计算3.5年;2、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的5万元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最长计算2.5年;3、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的5万元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最长计算1.5年。因刘老庄政府已经主张了刘老庄苗木园逾期支付租金及事务协调费的利息,对刘老庄政府主张的50万元违约金,法院不再支持。复垦费刘老庄政府表示另行主张,本案不予理涉。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刘老庄政府与刘老庄苗木园2011年3月18日签订的《流转承包合同》于2021年7月1日解除,刘老庄苗木园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刘老庄政府返还该合同所涉土地(面积977.75亩,涉及四块土地,四至范围分别为:地块一:北至徐张路、南至四中沟、西至民便河、东至农庄界及路南队地界;地块二:北至西农界、南至红色大道、西至种猪场二分厂、东至西场农村水泥路;地块三:北至苏营村交界处、南至红色大道、西至西场农村水泥路、东至民便河;地块四:北至红色大道、南至东队农田及金城村沟、西至淮阴区苗圃厂、东至民便河);二、刘老庄苗木园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刘老庄政府支付至2021年6月30日的租金2634859.68元及事务协调费175000元;三、刘老庄苗木园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刘老庄政府支付逾期支付租金、事务协调费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法院均确定为: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2019年8月20日之后(包括2019年8月20日)的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的1.3倍,且最高均不超过年利率12%(拖欠租金利息的计算方式为: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租金398229元的利息,以398229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31日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2、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租金477875元的利息,以477875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31日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3、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租金477875元的利息,以477875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3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最长计算2.5年;4、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租金477875元的利息,以477875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3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最长计算2.5年;5、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租金477875元的利息,以477875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3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最长计算1.5年;6、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租金477875元的利息,以477875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3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最长计算1.5年)(拖欠事务协调费利息的计算方式为: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45833元利息,以45833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最长计算3.5年;2、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的5万元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最长计算2.5年;3、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的5万元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最长计算1.5年);四、驳回刘老庄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刘老庄苗木园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19元,由刘老庄政府负担5000元,由刘老庄苗木园负担41319元。本院二审期间,刘老庄苗木园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工程联营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刘老庄苗木园与中城开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0年签订联营合同,合同金额为5000万元;2.股权转让协议一份,证明刘老庄苗木园为了筹措资金,股东准备向案外人转让股权;3.统计表及评估清单一份,证明案涉苗木园现值近8000万元。刘老庄政府质证称:对上述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证据1、2,刘老庄苗木园认可工程施工合同及股权转让协议均未开始履行,故该两份证据不足以证明刘老庄苗木园有继续支付租金的能力;关于证据3,系刘老庄苗木园单方制作,刘老庄政府不予认可,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在本案中不予确认。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流转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案涉合同中对租金的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刘老庄苗木园多次拖欠租金,刘老庄政府于2017年已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后经法院调解结案后,刘老庄苗木园仍然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刘老庄苗木园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符合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流转承包合同并无不当。关于刘老庄苗木园所提新冠疫情影响合同履行,双方合同不应解除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新冠疫情发生于2020年初,但本案中刘老庄苗木园在疫情发生之前已多次拖欠租金,故刘老庄苗木园认为新冠疫情导致其自身违约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案一、二审诉讼过程中,刘老庄苗木园表示一直在积极筹措资金,希望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已给予其充分时间,但刘老庄苗木园至今仍不能证明其有清偿到期债务和继续履行合同的资金能力,故本院对刘老庄苗木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事务协调费和逾期利息问题,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事务协调费的金额标准,刘老庄苗木园主张刘老庄政府有关人员口头承诺免除事务协调费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刘老庄苗木园主张刘老庄政府从未主张过事务协调费,经查,刘老庄政府于2017年提起诉讼向刘老庄苗木园主张的案涉合同相关款项中即包含事务协调费,故刘老庄苗木园认为刘老庄政府放弃主张事务协调费并无依据,一审判决相应事务协调费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关于逾期利息问题,双方合同虽未约定相应逾期利息标准,但根据法律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定违约责任,刘老庄苗木园拖欠租金,对刘老庄政府造成了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一审法院根据刘老庄苗木园的违约金额、违约时间等因素判决确定的逾期利息并无不当。关于刘老庄苗木园主张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保证其30年承包期不变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耕地30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规定仅适用于农户家庭承包方式,而本案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并不属于此范畴,一审判决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本案并无不当。关于刘老庄苗木园主张的土地投入及苗木附着物价值问题,案涉合同系因刘老庄苗木园违约而解除,且刘老庄苗木园一审中并未提起反诉,故本院在本案中对此不予处理。综上,刘老庄苗木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575元,由上诉人淮安市刘老庄精品苗木生态园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江东新审判员 马玉宝审判员 陶 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谈 晓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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