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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义共、怀化鑫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30民初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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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民初548号
  • 案件名称

    吴义共、怀化鑫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吴义共;怀化鑫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30民初548号原告:吴义共,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被告:怀化鑫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万佛路(建设局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300705553787。法定代表人:杨灯。原告吴义共与被告怀化鑫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吴义共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义共以与被告怀化鑫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义共撤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吴义共负担。审 判 员  李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杨秋萍书 记 员  吴美霞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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