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与翟英涛、薛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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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民初2400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与翟英涛、薛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翟英涛;薛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4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 负责人:王臣,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权,该单位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春,该单位职员。 被告:翟英涛,男,1988年5月6日生,满族,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薛飞,女,1987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与被告翟英涛、薛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魏福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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