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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王洋洋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4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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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437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王洋洋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王洋洋;郭万兵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43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营业场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南环路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92525730XT。法定代表人:惠小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生辉,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洋洋,女,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郭万兵,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委托代理人:王洋洋,女,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系被执行人郭万兵妻子,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洋洋、郭万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做出(2021)甘0702民特112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郭万兵、王洋洋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案件款37000元,扣除被执行人郭万兵、王洋洋已偿还的4000元,剩余案件款33000元,被执行人郭万兵、王洋洋于2021年9月30日前履行6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履行6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履行5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履行5000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履行5000元,于2022年2月28日前履行6000元,并利随本清;二、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可于2022年2月28日后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4370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高明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杨振华书 记 员 王晓琴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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