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成红、龙小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1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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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1593号案件名称
刘成红、龙小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成红;龙小军;罗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1593号申请执行人:刘成红,男,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被执行人:龙小军,男,汉族,茶陵县人,户籍地为茶陵县。被执行人:罗武,男,汉族,茶陵县人,现住茶陵县。申请执行人刘成红与被执行人龙小军、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4执1593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杨**审判员 胡 勇审判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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