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成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3民初5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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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民初5091号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成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成喜;甘美芹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3民初5091号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水渡口大道20号金融中心B1号楼。法定代表人:杨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宝峰,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小哥,该公司员工。被告:谷成喜,男,1970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甘美芹,女,197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谷成喜、甘美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杨明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孔建军书 记 员 赵春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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