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元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603民初1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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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03民初1326号案件名称
广安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元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广安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元举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03民初1326号原告:广安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小东街39号2幢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686122001Y。法定代表人:邹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淡翠频,女,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系广安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成元举,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原告广安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元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广安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把被告名字书写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安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安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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