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骞、杨宝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4637杨金鑫&候骞终本(2021)陕0112执4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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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4637号案件名称
侯骞、杨宝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4637杨金鑫&候骞终本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侯骞;杨宝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4637号 申请执行人:杨宝鑫,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侯骞,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宝鑫与被执行人侯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15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15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件款2316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档案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韩 勇审 判 员 王 昆 二0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盛 健书 记 员 王 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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