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骆翔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支公司、高润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3民初50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3民初503号
  • 案件名称

    骆翔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支公司、高润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陕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 高陵支公司;高润波;骆翔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23民初503号 原告:骆翔,男,居民,住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高润波,男,,农民,住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公司所在地:西安市高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224。负责人:王航军,系公司经理。原告骆翔与被告高润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骆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骆翔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尹礼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柯秋海                          书 记 员    刘英俊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