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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郭丽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民终2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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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民终2354号
  • 案件名称

    王军、郭丽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军;郭丽;营口祥成矿业有限公司;赵秀芬;刘福源;刘冬;刘立巍
  • 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终2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军,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郭丽,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营口祥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海东兰翎小区。法定代表人:王军,公司经理。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辽宁悦如律师事务所律师。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英,辽宁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秀芬,女,194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中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福源,男,194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中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冬,女,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中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立巍,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中山区。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辽宁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秦沣,辽宁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军、郭丽、营口祥成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秀芬、刘福源、刘冬、刘立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4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以下事实应在重审时查清:1.王军、郭丽、营口祥成矿业有限公司与赵秀芬、刘福源、刘冬、刘立巍之间的股权转让关系。2.刘立巍不认可《协议合同书》是其所签,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可以申请鉴定确认。合同书不同的打印格式及主文均在前页,不能否定其真实性,如有异议,亦可鉴定确认其真实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4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崔 卿审 判 员  盖世非审 判 员  唐晓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宫 剑书 记 员  李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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