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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万明、郭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8执恢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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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恢45号
  • 案件名称

    邹万明、郭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邹万明;郭辉;马丽娟;汉中钦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8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邹万明,男。被执行人:郭辉,男。被执行人:马丽娟,女。被执行人:汉中钦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辉。申请执行人邹万明与被执行人郭辉、马丽娟、汉中钦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6)陕0728民初1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三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权利人邹万明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首次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欠款本息合计6460000元的偿还义务。在首执过程中,通过本院强制执行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共执行到位标的款合计1110262.58元。嗣后,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6月2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郭辉、马丽娟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邹万明136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邹万明400万元;二、申请执行人邹万明自愿撤销本次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郭辉、马丽娟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邹万明可再次向镇巴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遂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具书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对首执案件以(2016)陕0728执1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2021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邹万明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下欠借款本息536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的偿还义务,本院受理后,经查,被执行人郭辉于首执案件结案后在申请执行人多次催要的情况下,陆续向其履行了80000元。在本次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辉等又再次提出了要求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意向:“被执行人郭辉等自愿从2021年5月起,每月向申请执行人邹万明履行50000元,直至该案履行完毕”。期间,被执行人郭辉于2021年7月30日向邹万明履行了20000元、于2021年8月28日履行了35000元,以上合计履行135000元(含本次恢复执行立案前被执行人履行的80000元)。后因“十四运”在西安召开,被执行人在西安经营的业务无法正常开展,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邹万明意见,其同意待“十四运”结束后,再按和解协议履行;另查明,被执行人郭辉、马丽娟已于2014年12月25日登记离婚,郭辉名下无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除汉中钦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外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马丽娟名下虽有银行存款,但因在汉台区人民法院涉及有其他执行案件已被汉台法院依法冻结。另该马名下登记有梅赛德斯-奔驰车一辆(车号陕F00234),经市公安车管部门证实已达到报废标准无查封之必要;因被执行人未足额履行义务和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失信情形,本院已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将郭辉、马丽娟纳入失信名单并予以限消。同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之请求,对马丽娟依法采取了限制出境的边控措施。2021年9月16日,本院将案件恢复执行后的相关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予以反馈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本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金额为5360000元,执行到位标的金额为135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金额为5225000元(未含迟延履行利息)。综上,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状况;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持有护照的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应边控措施;穷尽财产查控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故该案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案件终本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未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恢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璞审 判 员  王晓波审 判 员  左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姚石登书 记 员  李瑞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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