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银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32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3238号案件名称
赵银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赵银先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3238号 被执行人:赵银先,女,1977年03月09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银先犯盗窃罪追缴罚金(2014)台临刑初字第00877号刑事判决一案中,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赵银先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银先缴纳罚金20000元,但被执行人赵银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赵银先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赵银先有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赵银先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赵银先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赵银先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赵银先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银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32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鲍仲德 审判员俞高奇 审判员何亚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周**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竺珠琴与张丽、张步升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2601号 下一篇 梁国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2执16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