竺珠琴与张丽、张步升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2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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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2601号案件名称
竺珠琴与张丽、张步升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竺珠琴;张步升;张丽;张萍;张珂安案件缘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2601号原告:竺某某,女,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中宝,上海铭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伟佳,上海铭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1,女,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张某2,男,193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张1、张某2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晋生,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4,女,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张3,女,195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理人:徐建强(系张3丈夫),男,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巨峰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竺某某与被告张1、张某2、张3、张某4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2021年9月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尚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竺某某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 萍法官助理 方倩竹书 记 员 李梦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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