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品高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4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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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7民初4594号案件名称
遵化市品高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遵化市品高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徽省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7民初4594号原告:遵化市品高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兴旺寨乡何家峪村。法定代表人:林志光,职务:经理。被告:安徽省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北华东国际建材中心A区121幢103室。法定代表人:杨志峯,职务:经理。遵化市品高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遵化市品高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遵化市品高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怀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檀智慧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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