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曾龙、孙雪强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恢9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恢90号
  • 案件名称

    曾龙、孙雪强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曾龙;孙雪强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恢90号申请执行人:曾龙,男,生于1982年12月,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孙雪强,男,生于1968年6月,住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曾龙与孙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执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注册,无车辆,无房产。法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扣除其银行存款xxx元后,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给付申请执行人曾龙执行款xx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9)甘0503民初19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霍学锋审判员樊江强审判员陈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武娟书记员党敏怡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