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规与封信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74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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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74657号案件名称
张金规与封信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金规;封信玉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4657号原告:张金规,男,195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齐,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信玉,女,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永清,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规与被告封信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张金规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金规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金规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海燕书记员 倪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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