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镇安县佳耀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声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5执577-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5执577-2号
  • 案件名称

    镇安县佳耀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声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镇安县佳耀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声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5执577-2号申请执行人:镇安县佳耀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法定代表人:刘声耀,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声文,男,1968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申请执行人镇安县佳耀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1025民初5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为:一、被告刘声文于2018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镇安县佳耀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前按月利率15‰标准计算利息,2018年1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0‰的标准计算。二、本案的律师代理费5000.00元由被告刘声文承担。因被执行人刘声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镇安县佳耀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刘声文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镇安县佳耀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元及利息50000.00元、律师费5000.00元。申请执行人镇安县佳耀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款、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1025执57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明阳审判员  陈怀军审判员  姚其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阮国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