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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4执1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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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4执1001号
  • 案件名称

    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4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安市镜泊东街恋恋山城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波,理事长。被执行人:王**,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21)黑1084执10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林审判员  白云审判员  张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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