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4执1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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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4执1001号案件名称
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4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安市镜泊东街恋恋山城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波,理事长。被执行人:王**,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21)黑1084执10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林审判员 白云审判员 张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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