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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中煤吉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吉林省赢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异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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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异107号
  • 案件名称

    吉林中煤吉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吉林省赢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吉林中煤吉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吉林省赢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张敬娜;张敬谊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异107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吉林中煤吉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闫相阳被执行人:吉林省赢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第三人:张敬娜,女,,住长春市朝阳区。第三人:张敬谊,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中煤吉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赢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中煤吉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注销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吉林中煤吉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吉林中煤吉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吉林中煤吉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雪松审判员  王景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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