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霞与沈铎等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1民初14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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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民初14800号案件名称
赵霞与沈铎等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赵霞;沈铎;刘锦案件缘由
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1民初14800号原告:赵霞,女,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鹏,北京尊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娟,北京尊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铎,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刘锦,男,1995年1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赵霞诉被告沈铎、刘锦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赵霞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霞撤诉。审判员 万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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