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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霞与沈铎等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1民初14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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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民初14800号
  • 案件名称

    赵霞与沈铎等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赵霞;沈铎;刘锦
  • 案件缘由

    执行异议之诉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1民初14800号原告:赵霞,女,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鹏,北京尊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娟,北京尊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铎,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刘锦,男,1995年1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赵霞诉被告沈铎、刘锦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赵霞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霞撤诉。审判员 万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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