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国志与余法祥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231执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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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1执1512号案件名称
黄国志与余法祥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垫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黄国志;余法祥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1执1512号 申请执行人:黄国志,男,199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执行人:余法祥,男,199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黄国志与被执行人余法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渝0231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余法祥立即将车牌号渝AXXXXX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含该车辆钥匙一把、机动车行驶证一本)返还申请执行人黄国志、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逾期返还车辆损失9900元、案件受理费2305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本院通过扣押已经将车牌号渝AXXXXX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含该车辆钥匙一把、机动车行驶证一本)返还申请执行人黄国志,被执行人余法祥下落不明,至今未向本院进行财产申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余法祥名下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余额289.43元本院已经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工商股权信息;另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无财产性保险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余法祥名下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未执行标的为逾期返还车辆损失9900元、案件受理费2065.57元,执行费50元已缴纳。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垫江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1执151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栋 审 判 员 胡中华 审 判 员 王明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彭秋林 书 记 员 高仁友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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