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闫庆合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4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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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4689号案件名称
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闫庆合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闫庆合;申利敏;李小芳;刘运侠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4689号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以西铭海中心3号楼-5、6-706。法定代表人:李德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希西,天津七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亚琪,天津七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庆合,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被告:申利敏,女,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被告:李小芳,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被告:刘运侠,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庆合、申利敏、李小芳、刘运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陶 俊审判员 李明桥审判员 刘紫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世韬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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