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振国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624执3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624执330号案件名称
姚振国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怀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姚振国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624执330号被执行人:姚振国,男,1982年10月29日生,山阴县人,住山阴县玉井镇沈庄窝村。本院在执行姚振国罚金一案中,经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少量余额,我院已将其银行账户依法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建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左国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薛莲、司永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802执2210号 下一篇 张少华、贺茂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恢1635号